发展商协会应有新思路

   2018-09-27 中华工商时报剑文2200
核心提示: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剧烈变动的形势下,不仅企业的竞争压力骤然加大,中国经济整体也面临着巨大的挑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剧烈变动的形势下,不仅企业的竞争压力骤然加大,中国经济整体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需要进行调整,寻找新的应对措施。
       在新形势下,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商会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重新确认。
       第一,由于政府职能和管理经济的方式需要转变,商会应在某种程度上替代政府发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作用,并作为连接企业和政府的纽带,对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二,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需要发挥商会在加强企业自律、协调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影响力。
       第三,为更有效地改善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实力,需要商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包括市场信息、行业调查、行业战略研究、新技术传播、法律咨询、产品标准、技术技能培训、市场开拓、国际技术经济交流等等。
       从组织方式来看,中国现有商会性质的组织大体有两类:一类是由企业自主发起成立的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相对集中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另一类由政府部门组建,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转变而来。在现实中,这两类商会都存在着问题。上海社科院研究人员曾选择了上海、广州、温州3个城市的行业协会进行研究,发现这些协会的总体状况令人失望,没有一个地方对本地行业协会的发展满意,也没有一个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行为满意。
       目前少数运作较好的协会尚能发挥部分自律功能,并为企业提供有限的信息服务。在职能中有很多职能现有商会都无法承担。特别是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运用等职能更是无从谈起。很多协会只能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开个会,学个文件、发个材料,仅此而已。
       在中国的现实情况,应促使其尽快向自治组织转型。则应参照国外非营利性财团法人制度,对其进行制度重建并另设专门法律规范。至于其运作机制和发展方向是可以借鉴国外商会模式,还是另有其他选择,都可以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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