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放话: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能不捕的就不捕”

   2019-12-06 苏商会21940
核心提示: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

最高检放话: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能不捕的就不捕”

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1 最高检检察长放话: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

张军在致辞中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提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

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指出,今年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有所提升。“今年前10个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捕率是29%,比总体刑事犯罪高6.9个百分点,不诉是15.3%,比总体的刑事犯罪高6.5%。”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王松苗在介绍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时说,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在交流互动环节,有应邀参加开放日活动的代表向王松苗提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关爱有加,但这会不会导致对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不公平呢?”

“这是一个暗藏锋芒的问题。”王松苗笑言。他接着解释说,“我们对民企的保护一直坚持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对于该逮捕、该起诉的,我们毫不含糊,依法办事;但另一方面,我们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总之,就是要考虑到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遇到难题而依法给予特别司法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王松苗说。

2 近年民企犯罪高危区在哪?

近年,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调查的结果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依次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上述的罪名触犯频率,印证民企的融资难的现实,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状;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实际控制人权力滥用。

事实上,融资的犯罪实际上是制度环境压迫的结果。民营企业快速扩张发展,对资金需求也同时增长,但是通过合法的融资渠道又得不到满足。在贷款、融资方面,四大商业银行门槛高、要求严,民营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不大容易通过这个渠道获得贷款。资金又是企业的血液,一流转不不畅,企业就无法运行。比较便捷的渠道是向社会融资,但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是涉及人数比较多,资金又出现断点,有人报案,那都很容易作为犯罪来追究。

另外,近些年政商关系的微妙变化成为民营企业家频频“踩雷”的重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认为,中国的政企关系在改革开放至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到2012年是政企合作与政企合谋交织阶段,而2013年以来,政企关系则呈现政企分立与政企伤害共存的特征。

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2010年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开发区升格为县级市,地方政府为出政绩,以“优惠”土地价格以及银行贷款为条件,吸引深圳赛龙公司来当地投资,并在当地形成了以共青城赛龙公司为核心的手机产业。共青城赛龙公司不仅几乎分文未投,而且利用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将3亿元资金“借给”母公司深圳赛龙。2013年,共青城赛龙最大的客户摩托罗拉公司出售手机部门,导致需求急剧萎缩。此时,当地手机产业苟延残喘,而地方政府颗粒无收,共青城赛龙负债7.36亿元。共青城政府申请两次羁押或逮捕共青城赛龙公司创始人代小权,后者试图通过重组摆脱政府债务,经由媒体广泛报道,对地方政府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冲击。

3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信号不断

法律平等、公平是营商环境的基础,近年来,我国不断释放出为民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信号。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遭遇的困境,出了六个务实的举措。其中一条,是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最高法报告指出,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另外,在司法办案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落实好“平等”二字。要做到三个“区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以及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

2019年1月17日,最高检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近期刚刚办理的、常见多发的案件。

首先是围绕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进行区分,案例中江苏A建设公司许某虚开发票案充分考虑了其行为中的从属以及弱势地位,并与要求其虚开发票的工程发包方陈某公司进行了区别处理;其次是从客观后果、社会危险性角度进行区分,案例中广州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等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充分考虑了其具体案情和社会危险性,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然后是结合事后的补偿、赔偿情况进行区分。案例中刘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则是结合事后的补偿情况,因为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最终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目前在面对民营企业的“罪责”时,如何做到违规与犯罪准确区分,如何摆脱案外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就像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所说,我们需要考虑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遇到难题而依法给予特别司法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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