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拟于明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2019-09-25 新文化网1910
核心提示: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9月24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9月24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共同起草了《吉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脱钩时间拟到2020年6月底前结束。

关注一:脱钩主体和范围

此,《方案》中脱钩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也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一是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是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三是在省民政厅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列入脱钩名单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入脱钩名单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关注二:机构分离

方案》规定,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原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划转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暂时无法并入或划转的,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待脱钩完成后,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再按有关要求采取并入、划转或其他方式改革。

关注三:职能分离

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关注四:资产财务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财政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关注五:人员管理分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彻底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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