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精神与自利

   2019-05-01 南方周末2090
核心提示:正当的规则保障企业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自利产生公共利益的前提。人们往往会讴歌企业家精神,但却排斥自
       正当的规则保障企业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自利产生公共利益”的前提。

人们往往会讴歌“企业家精神”,但却排斥“自利”,殊不知两者是密切相关的。企业家精神很大程度上是自利驱动的,当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行动中获得回报时,他就没有激励去发挥自己的企业家才能,鼓励企业家精神就要肯定人的自利。

人都是想改善自己的境遇,自利是人的本性,企业家当然也不例外。个体的自利动机既有可能是想赢得他人的尊重,也有可能就是想多赚钱,我们不能对这两种“动机”加以区分,事实上也是很难加以区分的。不同的自利动机都有可能促成个体发挥企业家才能。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企业家,不能看他的动机,而要看他是不是敢于承担风险,具有创造性和判断力等等。

在合法的前提下,企业家越是自利,越有可能发挥才能。有人错误地认为,企业家的财富增加了,社会的财富就减少了,其实企业家的财富具有社会属性。在市场经济中,真正的老板是消费者,企业家所拥有的财富是消费者委托给他们经营的,如企业家管理不好,消费者随时收回的,这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家努力服务好消费者,只有这样,企业家才能赢利。

市场经济的奥妙,就是使得企业家在追求自利的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这也是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手”。斯密认为,市场经济利用的正是个体自利的本性。由于人的自利本性是自然的,因此市场也是“自然的”,相反,对自利的限制反倒是“不自然的”。政府干预的背后是对个体自利的不信任,因此也是“不自然的”,因此,减少政府干预其实就是“回归自然”。市场经济的“自然”属性还体现在它实践了“交换”原则:既然企业家为他人创造了财富,那么有机会获取利润回报也是自然而然的。

从广义上说,“利他”也是一种“自利”,因为利他也是试图使自己得到更大满足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关心企业家的动机究竟是自利的还是利他的,而是要关心企业家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正当的规则。正当的规则保障企业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是“自利产生公共利益”的前提。

这里的奇妙之处在于,这种具有利他性的正当规则不是某个具有利他精神的个体或组织设计出来的,而是企业家追求自己利益产物。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那种最有利于他人的行为也是最有利于自己的,这种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模仿时,便成为规则。货币、语言和法律都是这样产生的。这些规则协调个体的行动,把无数个体的自利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社会。

在这些正义的规则中,一个重要的规则是“产权制度”。企业家精神必须在产权制度上得到体现,实际上,正是企业家的财产权使企业家承担风险,也获取相应的回报。当企业家在企业中“押下”自己的财产之后,企业家才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否则,他只有经理人。假如没有人为企业的经营承担风险,那么这样的企业严格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可见,合理的产权制度会把企业家的自利和企业的发展协调起来。假如一种制度鼓励企业家付出,但剥夺他从自己的行动中获取收益的机会,那么这种制度也会扭曲企业家的行为。不得不说,没有落实企业家的财产权是国企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如今,已经有不少国企通过产权改革,如股权期权激励,焕发出了活力。

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的创造性是经济发展的不竭源泉。肯定企业家的自利,在产权设计上保障企业家的收益权,将会更加充分地发挥企业家的创造性,这样不仅会促进企业的发展,也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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