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是非营利组织,虽说通过创收可以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但如果商会营利倾向过度强化,可能使商会的治理模式发生改变,其行业治理和内外协调的职权被削弱,导致蜕化成为纯粹的商业机构,最终背离商会的根本宗旨,或有可能导致商会治理的失灵。
一般来说,会员是商会的所有者,特别是自治的民间商会,会员为商会提供了大部分的初始资金,是商会运作的财务来源和权力基础。商会章程规定了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商会的管理,会员对商会的各项权利的来源和基础正是商会特定的产权关系。产权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决定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及分配原则,明确产权关系可以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而商会的营利倾向可能会导致商会产权关系的扭曲。
对商业利益的过度追求也会使商会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声誉的标志,反映的是会员和社会公众对商会的认知度。商会肩负着会员、整个利益集团甚至社会的公益使命,其公信力正是通过其服务社会的行业和以公正的形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业得到会员、利益集团以及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并进而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如果商会同时要顾及小集团的商业利益,就难免与其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身份相冲突。例如,商会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其会员也经营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商会便成为其会员竞争者,即便商会事实上不会利用其特殊的地位与会员争夺市场,但这时商会的公信力仍然会大打折扣。
再如,商会如果经营某种服务,就难免会出现会员与客户身份认知上的困惑:商会是否要向会员推销该服务?是否要介绍客户成为会员?虽然会员可以成为客户,客户也可以成为会员但会员与商会之间、客户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行为准则是不同的,客户与服务提供者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会员与商会并非平等利益主体,商会是会员利益代表,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商会要按照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如果这两种关系处理不当,同样会影响商会的公信力。
商会一般是基于某种需求而产生的,而商会产生之后,由于其营利的机能得到强化,但很难再受到会员需求的约束。过度创收可能使商会蜕变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能够独立运行的商业机构,而不再是一种依赖会员的会费生存并以满足会员的需求为宗旨的中间组织。这时,商会会员、商会管理机构、商会附属企业之间会形成一种复杂的关系,治理结构变得十分紊乱,其结果是商会运行效率下降,商会的即定宗旨得不到切实履行。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营利倾向甚至会使商会成为一种敛财工具,一些商会用各种手段诱使企业入会,除了收取高额的会费外,还通过名目繁多的评比、排名及认证等向企业乱收费。可以认为,这些机构只是盗用商会之名,行敛财之实,已经不再是任何意义上的互益性和公益性的中间组织了。
作为非营利机构,商会不能将其收益以盈利方式派发给会员,但商会仍然可以从其业务活动中获利。一个运行良好的商会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除了提供会员服务和组织集体行动所必需的开支外,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都必须获得足够的激励来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商会,不能设置太高的会费门槛。经费短缺成为商会营利的初始动机 商会可以从很多渠道获得收入,除了会员会费外,还可以获得捐助、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面向社会的服务收费等。许多商会愿意通过服务收费来获得稳定的收入。
虽然这类创收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如果营利能被过分强化,商会的基本职能 被削弱,以致商会演变为以营利为主要的目的的商业机构,则意味着商会治理的失败。过分强化营利机能将使商会产权关系扭曲,所有者虚置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会员民主管理的各种机构将将形同虚设,而作为互益性组织和作为商业机构身份上的错位将最终影响商会的公信力。
所以,虽然商会从事一定的营利业务是必要的,但营利行为必须限定在必要的限度以内,这一限度就是要能保证会员对商会的有效控制和监督,确保商会的营利行为能够为法律所允许,并以提高商会服务水平以及增进所有会员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