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套餐不能变成“套路贷”

   2023-06-27 杭州日报1020
核心提示:近日,有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广州等地的一些消费者,在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时,稀里糊涂地办理了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直到接到消费

近日,有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广州等地的一些消费者,在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时,稀里糊涂地办理了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直到接到消费金融公司的债务催收电话时,才发现自己当初被“套路”了。

本来想开通通信业务,获得一些优惠,结果却从网上贷了款,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觉得闹心。通信运营商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或许运营商会辩解,贷款合同上都有消费者的签名。但从实际情况看,消费者表达的是办理通信业务,相关合同十分冗长,营业员也未明确告知有贷款的内容。更有甚者,消费者签名时,合同存在空白部分。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消费者只想办理通信业务,运营商方面也没说明将办理网络贷款,即使有消费者的签名,消费者也完全可以主张撤销相关内容。

办个手机套餐简直“步步惊心”,这让消费者寒心。近年来,很多通信运营商都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这本来有助于消费者获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有的手机价格昂贵,办理分期付款之类的业务后,消费者就可以快速低门槛获得高端手机。但是任何交易都只能平等自愿进行,不得有所欺骗和隐瞒。消费者明明没有使用消费金融业务的需求,却刻意引诱误导消费者开通消费金融业务,这就与初衷背道而驰了。通信运营商想拓宽业务范围,提升盈利水平,这样的做法没错。不过,这一切都应该建立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如果总想着“套路”消费者,对自身发展也无益,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

这样的纠纷也给双方都留下教训。对于通信运营商来说,开展新业务要诚信合法,否则暂时增加了利润,后续也会陷入更大的纷争。消费者也要充分阅读理解各类合同协议,明确业务类型和自身义务。手机套餐也好,别的业务也罢,都要走“金光大路”,远离“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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