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捐精猝死案:息事宁人助长“我闹我有理”心态丨快评

   2023-02-23 《南方周末》1100
核心提示:随着“精子库告急”“多地倡议捐精”“提倡大学生捐精”等新闻出现,一则12年前的旧闻也重新进入公众视野:2011年的“中国首例捐

随着“精子库告急”“多地倡议捐精”“提倡大学生捐精”等新闻出现,一则12年前的旧闻也重新进入公众视野:2011年的“中国首例捐精猝死案”。这则旧闻也引发了舆论场上有关“精尽人亡”“捐精有风险”乃至“卖精须谨慎”的讨论,值得关注。

案件的起因简单,演变却一波三折:华科大在读博士生郑某,在校方(华科大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的倡导下自愿捐精,在11天内连续捐精5次,结果在第5次捐精时猝死。郑某家属与华科大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协和医院第二天达成协议,约定出于人道主义向郑某家属支付88000元费用,各方也履行了这一协议。

然而郑某家属事后声称不服,起诉要求增加赔偿额。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再赔偿郑某家属42505.5元。

一审判决之后,离奇荒诞的情节也出现了:郑某父亲多方上访并提起上诉,认定郑某当天是“身中剧毒”而死,并称郑某猝死是“伪造的第二现场”,真实死因是“神秘的生物工程项目”。为此,郑某父亲还拿出“血衣”并移送境外进行化验检测,要求“查明秘密生物工程项目”,指控郑某之妻吴某“洗劫郑某生前证据”,要求法院改判并追加赔偿到四百万,并提出“移案北京,追加到一亿”。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郑某家属不服二审裁定,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官司延宕三年之久,高院裁定驳回已是2015年9月了。

法院在一审二审中查明了以下事实:郑某在生殖中心所属湖北人类精子库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第一次捐精前,精子库还对郑某进行了一般体检与各项检查,调查了病史与家系,确认郑某为合格的捐精者。而在事发当天华科大附属同济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里,也确认郑某系猝死。从这些文件来看,郑某猝死的原因已经排除了所谓“精尽人亡”,更不可能是匪夷所思的“下毒”。

从郑某家属的各种指控来看,生殖中心与协和医院似乎要为此背上无限责任。

事实上本案中郑某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做了一般体检与专项检查,生殖中心也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标准,尽到了各项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不幸猝死属于罕见的意外,与捐精本身的因果性、相关性是很难成立的。甚至可以设想,如果郑某没有捐精,而是在自己家里11天内5次进行性行为,那么也完全有可能诱发猝死。意外发生的几率固然极小,但落到具体的人头上确实属于“不可承受之重”,即便排除所谓的“无过错责任”,也给了“息事宁人”的交易空间。

就统计数据而言,全球每天都有近15万人死去,中国每小时有1200余人死去。就概率论而言,哪怕“恰好在某时某刻做某事的时候发生意外猝死”的情况总会发生,如果死亡地点的相关机构与人员“必须自证无责”,甚至“即便排除因果也必须承担责任/赔款”,乃至接受需索无度的赔偿要求的话,那么这无疑是在鼓励“有损失就必有赔偿”的“碰瓷”心理。

在本案中,基于人道主义酌情支付一定的费用本来意在“息事宁人”,郑某家属第一时间也接受了协议。但郑某家属并不满足于已经拿到的钱,要价越来越高,甚至冲到了一亿这样的数字,也编造了各种怪诞的阴谋情节,所以“息事宁人”的做法本身是值得反思的。

这则旧闻重新进入公众视野,其实是一次很好的宣传与改进契机,回应公众对此产生的种种疑虑,以改进“捐精”工作。

首先,“捐精”并非人人都能胜任,本身要符合相应的健康标准与各项要求;其次,符合健康标准的志愿者不必担心损害身体,坊间热炒的“精尽人亡”是个并无科学依据的伪命题;再次,对于捐精期间猝死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各方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合理分担责任,通过医疗保险覆盖或是一条可行之道,从而避免事后的各种扯皮。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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