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采信、排案选员存争议 重庆三起仲裁案件悬疑

   2021-10-28 中国经营报程维2630
核心提示:日前,重庆当地一批企业向本报反映情况称,其所涉仲裁案遭重庆仲裁委不公正仲裁。其中三个仲裁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

日前,重庆当地一批企业向本报反映情况称,其所涉仲裁案遭重庆仲裁委不公正仲裁。其中三个仲裁案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商均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黔程公司因工程进度款进度等纠纷,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2017年4月25日、2019年6月28日,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分别要求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约支付工程款。重庆仲裁委分别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6)渝仲裁字第80号《裁决书》、2017年8月27日作出(2017)渝仲字第727号仲裁,以及2021年3月22日作出(2019)渝仲字第1729号《裁决书》,支持了黔程公司的主张。

目前,发夏越黔公司基本已倒闭,渝万集团目前已破产重组。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这3宗仲裁案分别在事实认定上与地方行政部门的裁决相对立,其中涉及证据采信,以及既认定主合同无效却又同时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前后不一致”问题。

“我们没法向你提供有关这几个仲裁案件的事实‘实体’问题的回答,因为我们不是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也不是仲裁员,因为仲裁员是独立裁判的,我们无权干涉,” 重庆仲裁委2021年10月19日及10月27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答复道,当地纪委、法院也只能就仲裁的程序、是否伪造证据及仲裁员是否徇私舞弊等问题展开调查,不触及其裁决的对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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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是独立于该市司法系统的一个非官方机构 本报记者 程维 摄

一宗案件,同时存在挂靠关系和无挂靠关系?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2019)渝仲裁字第1729号《仲裁书》中,重庆市仲裁委的仲裁员面对彭水县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当地建委正在对违法挂靠问题进行调查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包方的提交能够形成证据链,用以证明工程中有挂靠关系的19个证据全面不采信,而采信了承建方的6个证据(其中2项,2021年4月28日后,因行政机关补充处罚而失效)——但是,重庆仲裁委仍然在彭水县住建委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结论之前,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该案所涉工程,不存在挂靠关系。

2021年4月28日,该案中的承建方却因同一事由,被行政机关第三次处罚(前两次因行政处罚程序问题,被彭水县住建委主动撤销),处罚原因为,承建方违法挂靠。

重庆仲裁委工作人员2021年10月19日称,该委无法仲裁案件的事实部分及仲裁员的裁判对错,以及其裁判依据等裁判事实主体作出答复,也无权对此作出干涉,因为“仲裁员的裁判权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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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裁定该案的承建方不存在借用其他有资质公司的挂靠关系,但当地住建委的第三份针对被挂靠方黔程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却认定,承建方存在挂靠关系——当地纪委、法院及该仲裁委均不触及“仲裁员的裁判事实主体及对错”这一核心区域,监管及纠错机制缺失。 受访者供图

重庆仲裁委出具的(2017)渝仲裁字第727号裁决书显示,该案也是一宗工程款纠纷,承包方主张按9642.49万元结算,发包方自找的审计的初审工程款为7863.74万元,相差1778.75万元。承包方不认同初审的审计工程金额,因此未形成最终的工程款审计结果。

此案裁决后,发包方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向中央政法督导第十三组举报重庆仲裁委枉法裁判。

此案的投诉方(发包方)称,因为没有审计结果,就无法完成工程结算环节,没有工程结算,正常程序就无法确定工程总价款。

当地多位工程界人士称,工程结算款纠纷在建筑行业很常见,处理方法也很简单便捷:通常,这类冲突的解决方案是由法院或行政部门主持,双方共同选定一家造价咨询公司,由造价咨询公司确定一个公允造价,按此造价结算。

发包方称,重庆仲裁委在(2017)渝仲裁字第727号《裁决书》中,引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直接裁决按承包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发包方称,其在接到承包方的造价后,主动找了审计机构审计承包方提出的造价,因为发包方拒绝配合审计机构,才未能形成审计结果,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不回复”。因此认为仲裁有误。

重庆仲裁委出具的(2016)渝仲裁字第80号《裁决书》显示,此案的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主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因为该主合同的公章经鉴定为与承包方送检的公章不一致,发包方认为这是假公章,已涉刑案。该委也认定主协议未生效——不过该委却认定,主协议虽未生效,但确系发包方和承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认定此主协议下的《承诺书》和《再次承诺书》合法有效。

重庆仲裁委工作人员2021年10月19日称,上述几个案子,各投诉方也向重庆市纪委及政法部门投诉了,该委给纪检及相关调查部门的答复是,上述案子的执行程序没问题,也没有发现伪造证据,以及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实际证据。因此无法撤销相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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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住建委的执法行政文书未被重庆仲裁委的仲裁庭采信,未采信理由是“此书证的证人无法到庭”。 本报记者 程维 摄

仲裁争议待消解

前述(2019)渝仲裁字第1729号仲裁案中,发包方的律师就该案的裁决程序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在《裁决书》下达后,该委并未撤回裁决。

重庆仲裁委工作人员2021年10月19日称,“发包方的梁总也到我们这里来信访过,我们和跟他作了沟通”。目前,该案的发包方已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至记者发稿时止,重庆市政法委已向彭水县住建委了解此案的处罚承建方是否挂靠的情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再次向正在裁决是否撤销1729号仲裁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结果只有在七种情形下,才能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这七种情形分别是: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前述几个撤销仲裁的前提看上去有7个,其实通常只有3个前提可用,分别是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证据是依据伪造证据,以及仲裁员索贿受贿且枉法裁判,”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蒋伍季10月20日称,“搞仲裁那群人本来就懂法,一般不会给你留程序漏洞,且不太会采信伪造证据,因为这两项操作,都是很低级的错误,不太可能会犯的,至于仲裁员索贿受贿且枉法裁判,没有证据,极难认定。”

蒋伍季称,这也是仲裁案即使是走到向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时,也很难真正撤销的原因——因为法院只审核仲裁程序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审核是否有伪造证据的问题,以及仲裁员是否有索贿受贿的问题,对仲裁员对证据的采信是否有错误或偏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有歪曲,裁决结果是否错误,却不予审核。

“我在几年前就把客户的所有约定仲裁的合约,全部改成了如出现纠纷,一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重庆市一位不愿具名的某著名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仲裁委仲裁员10月20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称,仲裁是“一裁定终身”,还基本上没什么申述渠道,走司法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实在不行,还可以启用司法监督,而仲裁不行。

“仲裁基本上原本是用在不同国家之间,因为面对不同的法律体系时,双方约定找一个独立于双方司法体系之外的仲裁机构,一裁定终身,愿赌服输,但是现在非跨国、跨法律体系也广泛使用了。” 蒋伍季说。

重庆仲裁委对仲裁员的裁决错误,是否有纠错的权限?该委答称,“仲裁员有独立裁决权,仲裁委无权干涉”。而谁能管仲裁员在裁量案件时的对错?该委依旧用了上一个问题的答复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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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仲裁字第80号《裁决书》中称,该案的仲裁庭认为,此案的《协议书》因缺少一方的签章而未生效,但却随即认定该《协议书》确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诉方对记者称,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争议双方还有什么冲突和争议可言?还仲裁什么?不能用这句话绕回来,又变相认定该未生效的协议书有效。 受访者供图

排案选员争议

前述三宗仲裁案后,当事一方均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结果的申请,且持续多年向当地政法委及司法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投诉、举报,该委是否对此展开过内部调查?调查结论是什么?

该委对此的答复是,除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外,该委也启动了内部调查,其内部调查结果是,前述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没问题,也没有伪造证据的情形,也没有发现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的情形。

“如果质疑仲裁员有违法行为,得有确实的证据。”重庆仲裁委工作人员10月19日称。

记者注意到,(2019)渝仲裁字第1729号裁决书一案中,发包方指出,仲裁委仲裁一处处长邓礼槐,与承包方重庆黔程建设集团公司的法律代理人孙文武系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的前一届主任与现任主任。发包方认为这有一定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但仲裁一处未回避,且仲裁一处对此案的庭审、鉴定、审计等程序均是在仲裁一处的仲裁秘书参与下完成的,系程序违法。

此外,发包方还指称,此案的仲裁庭组成程序违法、更换仲裁秘书未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等程序违法。此指称是否属实?

重庆仲裁委称,经内部调查,无法认定邓礼槐与孙文武的直接关联关系,双方之前也没有同事关系。如果发现仲裁员枉法裁判,该委可在下一轮遴选仲裁员时,不再聘任。

该委工作人员称,重庆市仲裁员在仲裁案子中的收入,每个案子根据案件标的金额差别,可获得1500元至最高15万元的案件裁决收益。

该委目前共有仲裁员642人,其中专职律师仲裁员270人,每年仲裁案件量为40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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