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甘肃这样做

   2019-12-11 澎湃新闻1740
核心提示:甘肃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

甘肃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

——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业务主管单位应精心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高效完成脱钩改革任务,积极协调解决脱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负责指导推动改革工作。组织、编办、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脱钩改革工作。

二、改革主体和范围

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三、改革具体任务

(一)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核定的领导职数,应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同时核销。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应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划转相关部门管理。其中,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撤销现有机构并相应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二)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三)资产财务分离。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严界定、宽使用”的原则批复资产核实情况。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规范用人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企业年金。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在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的领导下,由社会组织党委进行统一领导和工作指导。市(州)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市(州)党委成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工作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由住所地政府外事工作机构管理。外事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必要时可就有关外事活动、国际交流合作事项函询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函复意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国际博(展)览会、国际比赛、国际文化展演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且主办的报刊不受脱钩影响,可维持现状;行政机关主管、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刊,行政机关可根据与该报刊的业务指导或行业管理关系紧密程度,选择保留主管关系,或按程序变更为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职称评定、居住证办理等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才能申报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修订原管理办法,调整申报条件和程序等,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和脱钩后均能顺利办理类似事项。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2019年11月31日前,各市(州)工作组制定全面推开脱钩改革的具体安排,同时汇总纳入和未纳入脱钩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一并报省民政厅备案。2019年12月31日前,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拟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摸底调查,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填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送交省民政厅核准。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实施方案要体现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全面涵盖“五分离、五规范”具体内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3月中旬前,各市(州)工作组要对本市(州)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向省民政厅报送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包括脱钩改革进展、取得积极成效、创新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省民政厅核准的脱钩实施方案,对所涉及的脱钩具体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逐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并统一报送省民政厅按程序批复。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1月)。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完成所有脱钩改革任务,并将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总结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表》(见附件4)报送省民政厅。脱钩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所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市(州)工作组要全面完成本市(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并以各市(州)工作组名义向省民政厅报送总结报告,同时填报《市(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成情况表》(见附件5)。

各市(州)、省直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步骤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及时报送各项工作材料。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将分阶段选取相关地方进行调研和督导,适时对各市(州)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理顺政社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的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脱钩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我省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二)明确脱钩名单

各市(州)和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本单位工作方案确定的改革范围,按照“应脱尽脱”原则列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把包括枢纽型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都纳入改革范围。确定脱钩名单时,要认真评估论证行业协会商会本身情况。列入暂不脱钩名单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例外安排,各市(州)行业协会商会不宜做简单比照。如个别行业协会商会确有必要列入暂不脱钩名单,须有充分理由,并经各市(州)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一是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理顺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已建立党委的,可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直接管理;已建立党总支和党支部的,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整合组建为隶属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若干联合党委,联合党委覆盖的行业协会商会数量不能过大。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选人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推进、有序衔接。

二是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质量。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逐一摸清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逐个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各地要多渠道保障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见效。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四)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脱钩后,各部门要按照“脱钩不脱责”的要求,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监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业监管,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财政、税务、审计、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一要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二要加强资产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要依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审计监督。

三要规范收费管理。认真落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和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要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业监管,掌握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可结合实际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五要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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