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协会应强化法律自觉

   2019-01-17 中华工商时报2460
核心提示:商协会是一个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其外延应包括同业商会(行业协会)
      商协会是一个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其外延应包括同业商会(行业协会),它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经济性,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
    商协会为法人为各国立法之通例,不同的是各国商会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在组织、职责及管理上也各有差别。如《法国商会法》规定法国商会是公立公益组织(第1条),其地区工商会为公立公益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第18条);《德国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第11条);《日本商工会议所法》规定商公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条);《韩国商工会议所法》从日本例,规定商工会议所和大韩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条);《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系俄罗斯企业及企业有联合的非商业性民间团体,工商会为法人(第1条);我国1914年《商会法》,规定商会及商会联合会为法人(第2条),1929年《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第2条)等。
    商协会作为社会团体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之分,会员制是通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表现为:以符合既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为其会员;会员地位平等,会员在团体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等不取决于会员在其他领域或机构中的地位;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团体的权力机关,各个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有同等的决议权;团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全体会员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有加入或退出团体的自由等。会员制的形式能较好地体现社会团体的民主性和契约性,有助于促进会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团体的活动。商协会作为一种商人社会团体,实行的也是会员制,它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各国商协会立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商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社会团体都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因设立目的不同,各个社会团体的性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法也不相同。有的为政治目的而成立,如政党;有的为学术目的而成立,如法学会等。商协会成立的目的则在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如《法国商会法》第1条规定商会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界利益的机构;《德国工商会法》第1条规定德国工商会的义务是通过其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第6条规定商工会议所目的是谋求其所在地区内的商工业的全面改善与发展,从而增进社会一般福利事业;《韩国商工会议所法》第5条规定商工会议所的目的在于谋求改善地区工商业的综合性发展,并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1929年《商会法》第1条规定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之福利为宗旨等。
    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并非指行业协会完全不营利,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活动中有很多都是带有一定商业性质并可能产生利润的,它只是不得将获得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给成员,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据此,中办、国办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高屋建瓴地指明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明确勾勒出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指导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改革的总纲领。《总体方案》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助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增强我国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各国立法上,一般区别对待与商会宗旨有关的商业活动和与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对于不相关的商业活动,法律一般是严格禁止实施的。即使某些情况下允许行业协会从事一些该种类的活动,也会在该活动收入占协会总收入的比例等方面做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相关的商业活动而言,其法律规制虽然较之前者要宽松一些,但是在收入的最终目的等方面仍然是给予高度关注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第四条规定:“工商会议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根据日本后来的立法,商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有限的营利性活动。
    我国目前尚未对商协会的营利性行为明文禁止,我认为应该借鉴各国的通行做法,原则上禁止商会进行与宗旨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禁止将其收入向会员做分配。在法律后果上,可以通过合同无效、行政处罚和不予以免税等方法来制裁这种营利性活动。同时,法律应该明确与宗旨无关的盈利性活动的认定标准以及善意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抗辩,以保证交易的安全。
    为遏制商协会的道德滑坡与诚信失序现象、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见贤思齐,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有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广大会员队伍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与法治意识,《总体方案》确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目标、原则和具体规则才会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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