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化营商环境再出硬招 将出台相关条例 分7章63条

   2019-01-17 中华工商时报刘洁1720
核心提示:在近日开幕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向大会作了关于《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
     在近日开幕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显刚向大会作了关于《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以地方法律形式对营商环境进行规范和保障,是黑龙江省在国内成立首个省级政府层面的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之后的又一个制度化打造营商环境举措。
    李显刚介绍说,这部条例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的必然要求,落实黑龙江省委关于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他表示,根据黑龙江实际情况,此次制定《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具有重塑投资营商新环境的宣示性,具有纠正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引领性,具有从根本上改善营商环境的保障性。
    据介绍,《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共7章63条,主要规范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职责;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下放权力、政府诚信、招商引资等进行了规范;对“互联网+政务服务”,改进政务服务机构的服务等作出规定;降低要素成本,对纳税服务、保护小微投资者、获得信贷、办理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等作出规定。
    二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针对黑龙江省突出问题,对“新官如何理旧账”“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行了引导式规范;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的责任主体,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对招投标、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等作出规定。
    三是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条例》提出,对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一刀切”式的执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四是加强监督保障,确保条例落实。《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营商环境监督的工作方式;规定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健全社会监督;完善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反馈回访;针对黑龙江省实际问题,明确列举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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