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纪委监委十项规定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2019-01-15 中华工商时报刘洁1660
核心提示:从履行职责、执纪监督、规范自身行为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哈尔滨市纪委监委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营造
 从履行职责、执纪监督、规范自身行为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十项规定》。《规定》从履行职责、执纪监督、规范自身行为等十个方面,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作出详细规定。
    据了解,按照《规定》,在履行保护发展职责方面,哈尔滨提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执纪监察、巡察、派驻等监督,重点监督和审查调查在招标、投标、评标、中介,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项目、资金竞争中,歧视性对待民营企业的行为,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深入推动政策落实方面,《规定》提出要坚决查处执行惠企利企政策中,落实扶持资金中暗箱操作、打折扣、搞变通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涉及民营企业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追责问责。
    《规定》提出,在精准把握纪法尺度方面,要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严格执行《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办法(试行)》,防止把工作失误、一般性职务违法甚至改革创新视为违法犯罪。
    在监督涉企服务工作中,《规定》提出要严肃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中玩忽职守、简政放权不到位、审批流程不优化、“四少”便民服务、“四零”承诺服务不兑现,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不落实问题;从严查处以稽查、执法名义变相报复、勒索企业,变相参与经营活动等行为,深入推动“一窗式”和“一次办成”机制有效落实。
    为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依纪依法惩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等行为,《规定》提出了重点惩治公职人员利用民营企业资本参股、参与国企经营活动等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规定》还从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提出要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布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及时快速应对,坚持正面引导,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同时,《规定》规范了审查调查行为。提出对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及时依法办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及时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反映。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八项纪律”,防止以服务为名滋扰民营企业、越权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规定》还提出要健全落实联系机制,认真落实“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倾听意见和诉求,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在政策扶持、营商环境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民营企业安心投资、顺心办事、舒心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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