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竟成行骗“道具”

   2021-05-20 广西法治日报2340
核心提示:招商引资竟成行骗“道具”一男子诈骗600万元被判14年有期徒刑平安广西网凤山讯(通讯员罗盛元)5月14日,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

招商引资竟成行骗“道具”

一男子诈骗600万元被判14年有期徒刑

平安广西网凤山讯(通讯员罗盛元)5月14日,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帅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帅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0年9月23日,凤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起民事案件的涉案人帅某涉嫌犯罪。经调取查阅相关证据,该院于2020年9月28日向凤山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调查,2013年10月,帅某得知凤山县某林场需要通过招商引资盘活资产建设“凤山县世界长寿养生中心”项目后,立即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空壳”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林场签订土地开发框架合作协议和土地开发合同,准备建设长寿养生中心。

2014年3月,帅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陆某,声称陆某如果要承建此项目,需要支付600万元的保证金。陆某见项目非常好,就挂靠在某建设公司承建此项目。帅某在未获取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和某建设公司签订了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收取了该公司6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进场施工后,陆某发现工程款项目迟迟未到位,土地出让金未交,便多次催促帅某支付工程款。但帅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检察机关认为: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在未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骗取他人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任意挥霍,拒不退赔犯罪所得,其行为造成林场巨大财产损失,且到案后不愿意认罪认罚,其行为触犯刑事诉讼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凤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帅某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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