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移交项目资料,山西一商人将怀仁市政府和住建局告上法庭,却只换来一纸移交书

   2023-06-21 新黄河1630
核心提示:“为让有关部门移交项目资料,官司打了一年多,到最后只拿到一张决定书,具体资料一项没移交,法院就终结强制执行了,这种大打折

“为让有关部门移交项目资料,官司打了一年多,到最后只拿到一张决定书,具体资料一项没移交,法院就终结强制执行了,这种大打折扣的行为让我百思不得其解。”6月16日,山西怀仁市怀安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说起自己的遭遇时一脸无奈。

数年前,王红兵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遭刑拘逮捕,羁押773天后被判无罪,并最终获得国家赔偿。王红兵被羁押后,公司在建项目彻底停摆,当地住建局派工作组进驻并重启该项目。在重获自由后,王红兵要求工作组移交项目资料而不得,无奈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当地住建局向怀安房地产公司作出移交相应资料的决定。然而,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怀仁市住建局只作出了一纸移交决定书。忻州市中院据此移交决定书,向双方发出结案通知。

针对此事,案外律师、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怀仁市住建局既作出移交决定,就应当按照移交决定的内容,移交具体的资料,并办理移交资料的交接手续。如果只作决定,却不履行决定内容,那么住建局的移交决定就是一纸空文,应当认为并未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据此终结执行,明显不当。

商人被羁押773天,在建项目停滞

“我在被抓以前,公司正在开发相关地产项目,我一出事后,各种项目就彻底停滞了。”王红兵说,当年他在外地遭到警方刑拘,其后不久,当地住建局组建工作组介入项目。

据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9日,王红兵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院同意批捕。2019年6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红兵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王红兵等人无罪。此后,该案经历了重审、检察院撤诉等一系列变化,在被羁押773天后,王红兵被无罪获释。

2020年9月7日,王红兵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后作出逮捕决定导致其被羁押773天,致使其所经营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开发的工程项目陷于停滞,其以个人名誉、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为由,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11月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红兵羁押773天共计26万余元国家赔偿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企业要求工作组移交资料,被拒绝后起诉

据相关资料显示,怀安房地产公司在幸福家园小区项目实施中,项目因故停工,经怀仁市委、市政府决定,由怀仁市住建局派工作组于2017年8月进驻,负责重新启动完善该项目。在工作组进驻后,怀仁市住建局取得了部分资料。

2021年7月9日,王红兵以怀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忻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怀仁市政府、怀仁市住建局履行移交相关资料义务。

王红兵告诉新黄河记者,当地住建局组建工作组进驻项目后,全权掌握了项目的建设、销售并进行各项工程的结算。“包括他们开设账户收取相关费用及其开支明细、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资料,我们都要求对方予以移交,但对方迟迟不肯移交,我们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7日,忻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怀仁市住建局向怀安房地产公司作出移交相应资料的决定。

判决书中,忻州市中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怀仁市政府研究决定被告怀仁市住建局派驻工作组进驻原告公司幸福家园项目并具体实施相应行为,被告怀仁市政府未具体参与该项目,故本案应由被告怀仁市住建局对参与项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怀仁市住建局工作组在进驻期间,保管并持有原告公司的资料,应当向原告进行移交。

一审判决后,怀安房地产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怀仁市政府也应承担法定或约定义务为由提起上诉。2022年7月5日,山西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省高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怀仁市住建局派驻工作组直接参与该项目的建设、销售等行为,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介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因此而产生的诸如衔接、配合、善后等附随义务,“上诉人(怀安房地产公司)要求被上诉人移交的关于诉涉项目的一些相关手续及材料,就属于上述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衔接、配合、善后等附随义务”。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对于需移交资料的具体内容,山西省高院认为“对于具体应当移交哪些资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过双方确认后予以确定”。

住建局只给一纸决定书,法院结案引质疑

2022年9月5日,怀安房地产公司向忻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22日,怀仁市住建局作出决定书,称经该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相关资料向怀安房地产公司移交。2022年10月31日,忻州市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称该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怀仁市住建局已依照行政判决内容,作出移交决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

“决定书上的日期是2022年9月22日,实际上我是在2023年2月5日才接到住建局局长的电话,通知我去住建局领取的决定书。”怀安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于某告诉新黄河记者,接到对方电话后,当天他去领取了决定书,“就只给了一张决定书,别的什么也没有,我问对方移交的资料呢,对方就说没有。”

“还有忻州市中院的结案通知书,上面的日期显示是2022年10月31日,实际上我是在2023年2月10日收到法院寄来的邮件,通过邮件信息查询,对方则是在2月7日寄出该邮件。”于某说。

“按照决定书和结案通知上的日期,住建局和法院是在去年9月和10月分别作出的文件,但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直到今年2月才知道这件事,我不知道这中间究竟出了什么问题。”王红兵怀疑,这两份文件都是后补的。”

对于怀仁市住建局作出移交决定却未真正移交资料一事,王红兵告诉新黄河记者,“按照决定书上列举的资料名录,公司最需要的几份资料其实并不在其中,但即便如此,他们也不该用一纸决定来打发我们。”

6月18日,新黄河记者多次致电怀仁市住建局王姓局长,对方多次挂断电话,发去短信告知采访内容,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复。同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忻州市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赵某,在提出针对该案的相关采访问题后,对方婉拒了采访。随后,新黄河记者致电负责该案执行的忻州市中院刘姓法官,对方同样婉拒采访。

相关解读:一纸移交决定与生效判决要求并不一致

“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是要求住建局作出移交资料的决定,但作出移交决定,就涉及到履行决定。如果仅仅要求住建局作出移交资料的决定,但又不执行决定,等于住建局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法院据此终结执行,明显不当。”针对此事,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涉事各方不能以文件执行判决,而应该以实际移交资料的行为来执行判决。”

谭敏涛进一步指出,法院要求怀仁市住建局作出移交资料的决定,一般肯定是包含了决定之后的履行问题,如果仅仅是要求作出移交决定,但又不履行决定内容,那等于法院判决的移交资料的决定没有任何意义。另外,怀仁市住建局作出移交决定,就应当按照移交决定的内容,移交具体的资料,并且办理移交资料的交接手续,如果只做决定,却不履行决定内容,那么怀仁市住建局的移交资料决定就是一纸空文,应当认为还是没有实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戢浩飞认为,生效法院判决明确释明,怀仁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过双方确认后予以确定”移交的资料。因此,怀仁市住建局应当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怀仁市住建局单方面开会决定,并作出一纸所谓的移交决定,与生效判决的要求并不一致。而且,一纸决定中涉及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正移交,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记者: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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